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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金融观察报”记者不实报道公告
[来源:本站 | 作者:国际骨伤信息网 | 日期:2013年1月3日 | 浏览2523 次]


    近日来,柳海峰教授为了假冒三花接骨散的事件,奔走全国各地。此事经过媒体多方面关注,全国的主流媒体都客观地报道这一侵权假冒药品的事件。但是“新金融观察报”的记者张沙莎与陈一昀发布的文章“三花制药陷兄弟内斗 接骨散被曝毒副作用巨大”的文章报道存在严重失实,夸大某些细节,以此来达到扭曲事实的目的,没有从客观层面分析事件的因果关系。读过文章的人都能从中读得出记者的报道的用意在于保护侵权的一方。

    中华骨伤医学会就此事专门开会讨论,接下来如何收集证据,采取法律途径向“新金融观察报”此篇报道的2位记者和单位提出法律诉讼。文章中也提到我们中华骨伤医学会是一个没有登记的社会团体,认为我们是一个不合法的组织。但是我们医学会确实是一个正规的组织,有章程有管理者,有办公地点,有官方网站,而且我们的官方网站就是最好的证据,从2009年改版以来,我们的网站受到了国内外网友和骨科研究人员的关注,在骨伤界是个不小的影响。我们在此重申中华骨伤医学会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批准成立的合法民间组织。社团章程于2008年1月18日,存档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印务局之2008/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13号。

    “新金融观察报”失实的报道文章里,存在很多的个人主观因素,其中通过一些没有说服力的调查来污蔑柳海峰教授本人及我们中国骨伤医学会。把柳海峰教授戴上一个“搅局者”的头衔,这种说法明显暴露出作者的野心,其本意就是柳海峰教授坏了不法分子的好意,认为柳海峰教授的维权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坏了他们的好事,这个“搅局者”的头衔我认为大家都是这么理解。

    文中还提到记者采访了营口三花制药厂的门卫和电工,这种牵强的报道,让人笑掉大牙,通过这种手法来掩饰自己胡说八道的事实。把假冒的药品报道,试图转化为所谓的家族内斗的说法,意图是在强调三花接骨散是合法的,是柳海峰教授兄弟间为了利益而斗争的。这种不严谨的报道这么会等上报刊呢?失去一个记者报道事实真相的职业操守,谈何而来的真相?

    关于柳海峰教授本人的事迹,我们都可以通过百度网站来搜索,这是最客观的做法,作为骨科界的同仁,无人不知柳海峰教授的事迹,无人不知其发明改良的柳氏接骨散,通过临床实验28天就能治愈骨折的神话,这些功效虽然有部分是通过祖传配方,但是很多细节都是柳海峰教授通过大量的临床实验,和现代制备方面的实验才造就这一“神药”,其中包含了发明者柳海峰教授多少的心血,这一课题的成功,解决了多少患者的骨伤病痛。

    我们中华骨伤医学会接下来将向有关部门投诉,收集相关证据,向“新金融观察报”讨个说法,还我们一个清白!

 

附:中华骨伤医学会章程(转载自澳门特别行政区印务局)

中華骨傷醫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華骨傷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組織名稱:

中文名:中華骨傷醫學會。

第二條——本會存續不設限期,會址暫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13號飛通工業大廈A座2樓A。

第三條——中華骨傷醫學會的性質:

中華骨傷醫學會是由從事中國接骨學(包括西醫骨科、中醫、中西醫結合骨傷科)科學研究、教學和醫療臨床並具備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以現代科學方法和傳統經驗方法發掘、繼承、研究、發揚中國接骨醫學,為人民健康事業服務,並促進其向世界推廣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中華骨傷醫學會的成立宗旨:

中國傳統醫學接骨學科有三千年歷史,在十四世紀的明朝醫學分科中,“接骨科”是十三科之一。到清代又改名“正骨科”,但接骨科在民間及學術界沿用至今。本世紀六十年代,中國接骨科吸取了現代骨科學,發揚了中國傳統接骨學“無痛、不加大創傷”的治療優勢,與同時代歐洲形成的以手術和內固定為主要治療方法的Association of Osteosynthesis學派(簡稱A.O學派)和Chinese of Osteosynthesis學派(簡稱C.O學派)被國際公認為當代骨科二大學派。在此基礎上,為加強從事中國接骨學科研、教學、醫務工作者的團結、協作、交流,組織成立“中華骨傷醫學會”,以促進中國接骨學進一步發展,為人類健康事業作更大貢獻。

本學會將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條例。遵紀守法,執行在學術面前人人平等、團結同行、提倡科學、實事求是,救死扶傷,實行革命人道主義精神。

第五條——向主管部門登記註冊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中華骨傷醫學會的業務範圍:

1. 積極支援、動員、組織廣大中國接骨學科教和醫務工作者開展各項專題性的研究,在研究藥物促進骨折癒合方面,要打破“傷筋動骨100天”的傳統觀念,以期達到儘快癒合,同時預防骨傷併發症,降低骨傷致殘率,提高健康程度和生活品質。

2. 積極支援、動員、組織接骨醫藥學術交流,加強聯繫與合作,推廣接骨醫學的新發明、新技術、新方法和新成果,以促進學科的發展與繁榮。

3. 積極宣傳、普及、推廣骨傷病的預防知識,廣泛、深入地開展諮詢服務,發揚中國接骨醫學之光大。

4. 積極協助政府部門提供骨傷科執業醫師的考核標準和骨傷病診斷、治療、醫療經費等行業標準,規範臨床醫師的用藥和檢查方法,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調查研究臨床治療的科學依據。

5. 積極支援、動員、組織中國接骨醫學的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協助政府部門做好執業醫師考核工作。

6. 積極組織開展中國接骨醫藥學術交流活動。其形式有兩種,第一種是由中華骨傷醫學會所召開的綜合性大會和中華骨傷醫學會授權各專業委員會召開的專業性會議;第二種是其他組織機構主辦的活動,本會以協辦形式出現。

7. 合作中心、課題

本學會與各地醫療及醫藥機構聯合組成專業性研究、教育、醫療合作中心或合作課題。

8. 推薦專案

本學會對接骨醫藥優秀著作、論文、科研成果、產品等,經嚴格審查後,進行榮譽推薦,促進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轉化。

9. 扶助性支持

本學會對特殊性缺乏資金的研究和教育專案及需要醫療扶持的貧困地區,根據其需要及本學會的實際能力予以適當扶持。

10. 獎勵

本學會對各地發展接骨醫藥衛生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與團體設立獎勵項目,進行榮譽和物資獎勵。

11. 根據本會宗旨,除各省、市、自治區成立相應的地區分會外,總會將成立專家諮詢委員會、中華骨傷醫學會骨折癒合研究會、整骨手法研究會、外固定療法研究會、骨關節損傷研究會、骨腫瘤與骨疾病研究會、矯形與兒外科研究會等專業委員會,以加促學科的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中華骨傷醫學會的會員種類:

單位會員:中國全國各地從事中國接骨學科研、教學、醫療、新聞出版單位及其它學術團體單位;

個人會員:具備有行業初級技術職稱或助理執業醫師以上資格者。

要求:

1. 具有醫師級以上技術職稱;

2. 從事骨傷科醫療、科研、教學工作三年以上;

3. 從事骨傷病預防、教育、管理、新聞及社區服務等相關工作;

4. 熱心支持本學會工作的各界優秀人士。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符合第三章第七條的要求。

第九條——會員入會(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過理事會驗證、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3.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學會合法利益;

3.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其辦事機構設秘書部、學術部、國際部和資訊產業部,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機制;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2. 在本學會業務及學術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5.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 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任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由監事長及監事組成。

第三十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規會議,在監事長或大多數成員要求,又或其他管理機關的要求下可由監事長召開特別會議,並記錄在會議記錄內。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的決議取決經大多數票,當票數相同時由監事長投決定性一票,所有議決需記錄在會議記錄內。

第三十二條——賦予監事會的職能:

1. 監察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行政行動;

2.有規律地檢查財政記錄部和賬目並向理事會提供意見;

3. 撰寫監事會活動報告,包括理事會行政及財政管理活動;

4. 監察各會員的操守行為,當有會員有違規或貢獻時向理事會作出報告及建議;

5. 接受會員的申訴及建議,作出合乎本章程的解決方案並作出回覆;

6. 當有關其審判權或許可權的任何事實令其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領導日常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提名任免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接骨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本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學會終止前,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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