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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海峰强烈呼吁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切实保护原创知识产权
[来源:本站 | 作者:黄海 | 日期:2006年1月9日 | 浏览2924 次]

                          — — 黄海   (2007年2月27日)
  
  我国著名骨伤科专家,改写“伤筋、动骨一百天”传统历史的柳海峰教授,柳先生强烈呼吁国家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切实保护原创知识产权。他说,原创知识产权就是发明人个人的财富,更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是一个国家,民族能永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希望所在。国家不但有责任,有义务保护它,而且应该创造一种和谐的环境,大力鼓励,帮助科学家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权,推动各项事业不断进步,使国家长久兴旺发达。
  
  柳海峰先生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年四十八岁,自北宋以来,他的家族世代行医,至今已有千余年,柳海峰先生幼时在父亲柳春吉的带领下,游走民间,行医济世,年长后,他继承柳氏家族全部中药书籍及方剂,继承发扬传统中医药理论,并运用现代科技知识,经过十多年的潜心研究,在北京首都医科大学等多家医疗科研教学单位的支持和帮助下,于一九九二年成功自主开发出“三花接骨散”,致使骨伤病人能在二十八天痊愈,从而改写了“伤筋、动骨100天”的传统历史。原创“三花接骨散”也成为我国中药第一个达到KFDA标准,并获准进入韩国医保用药目录。柳海峰先生个人因此获得了发明专利多项金奖,二十世纪中国接骨学最好成就奖,并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跨世纪人才之一。
  
  然而,好景不常,柳海峰先生和他的“三花接骨散”都无端遭到了厄运。由于没有对原创知识产权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相信外来不法商人的胡言乱语和投机分子的欺骗,“三花接骨散”遭到了乱批乱判,柳先生不得不出走澳门,在那里生活达五年之久,被逼得妻离母丧。早已成为名牌产品的“三花接骨散”,从此在市场上再也见不到踪影。谈起这些年的遭遇,柳先生非常痛心。他对记者说:在澳门的日子,不但生活十分艰苦,精神上的压力也非常大,所以身心很痛苦。本来搞原创研究发明,就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要付出极大的精力,还可能遭到种种非议甚至受到打击。多少人奋斗几十年乃至一辈子,也可能搞不出理想的结果,但他们的精神是可嘉可佩的,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他们贡献了自己的一切,甚至包括自己的生命。在这点上,我是个幸运者,在前人的基础上,我取得了成功,就会本应充分肯定我,“三花接骨散”也本应大力推广,为骨伤患者解忧,为人类造福,可是,就出现了这种事情,有时回想起来,心里真不是滋味。
  
  我和柳海峰教授相见如故,我好奇地问道你这么多年蒙受了很多的苦难,但你的精神这么好,柳海峰教授一言说出了重要的心理话,好人一生平安,我深深体会到了作为一个发明家有多么的艰难,失败就成为骗子,成功因为得不到国家的有力保护,使一项世界领先的技术,为国家创造巨额财富的项目一夜间被迫害,这是多么悲伤的事!
  
  经过畅谈,我总算彻底了解了柳海峰教授的不幸遭遇。
  
  柳海峰教授经过多年潜心研究,发明了“三花接骨散”和“骨细胞生长素”,中国专利局于1997年8月16日授予第37388号发明专利证书,于2000年1月1日授予第50454号发明专利证书1993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机关服务中心向北京市工商局呈递《关于申办北京三花高科技公司的请示》,申请成立北京三花高科技公司,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柳海峰。经营范围:主营:三花接骨散系列产品。经营方式:三花系列产品出口。到1999年,三花接骨散作为北京三花高科技公司的拳头产品,在全国已经享有很高大知名度,是国际领先技术,28天治愈骨折的中国国家级新药,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大高度重视。被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为国家级中药重点推广项目之一。同时,建立了营口三花制约总厂,海南三花药业有限公司,安国三花中药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市场形成强大的市场竞争力量,已经形成科工贸一条龙的集团模型,“三花接骨散”以迅速治疗骨折的疗效多次获得重大奖项,开创了较好的市场基础。
  
  2000年3月23日,新加坡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向柳海峰教授和“三花集团”提出的《三花项目合作方案》,提议为树立国际三花品牌,成立新加坡三花控股公司,引进国际投资者作为小股东加盟三花集团,三花作为控股公司的绝对大股东。2000年4月25日,柳海峰教授和北京三花高科技公司与新加坡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规定:“整合北京三花高科技公司作为合作公司在中国的独资公司,整合三花高科技公司属下的营口三花,海南三花和安国三花,作为三花阳光国际控股公司的成员公司。”
  
  2000年5月23日,根据《合作协议书》和《合同》规定,柳海峰教授和新加坡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柳海峰教授以其拥有的两项中国专利技术“内服促使骨折愈合接骨散的制备方法”和“治骨质疏松症的药丹”及其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作为投入,占有合作公司的80%的股权。新加坡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负责项目融资、规划和管理,并负责合作公司整个国际市场开发等工作,占有合作公司20%的股权,公司董事长为柳海峰。
  
  2000年6月22日,根据《合作协议书》和《合同》规定,在中国北京注册成立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代表为柳海峰。
  
  2000年11月,鉴于新加坡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违约,未能在2000年7月底之前,融资到位3000万人民币(600万新加坡元),特别是中方发现柳海峰在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合作公司)中只是董事,不是股东,因此中方暂停中国专利权的转让工作,要求立即改组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合作公司),新加坡阳光投资有限公司退出合作公司,并保留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
  
  为此,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新加坡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王新和张秉衡辞去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辜质源、谢成国委任为新董事,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将改名为三花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注:该份证据的英文原件已经新加坡指定权威机构:新加坡最高法院翻译处翻译成中文,新加坡指定公证律师:CHIM HOU YAN先生公证,新加坡指定官方认证机构:新加坡法律学会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大使馆领事部领事认证(2004)新认字第0000577号)。
  
  2000年11月18日,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决议,决定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三花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增补杜宝奇、韩祝军为新董事,董事共由10人组成:柳海峰、方俊、杜宝奇、韩祝军、罗永超、潭小薇、辜质源、谢约翰、应志华、林良定。
  
  杜宝奇董事,韩祝军董事,柳海峰董事已经出具证词,证明2000年11月18日,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决议。
  
  2000年12月4日5点15分,董事谢成国(又名谢约翰)来函台头为:柳海峰董事长,辜质源执行董事,MR.LIM LEONG DING董事,杜宝奇董事,韩祝军董事,方俊总裁/董事。
  
  2000年12月4日,董事谢成国(又名谢约翰)来函:“根据11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2000年12月7日,董事谢成国(又名谢约翰)来函通知:“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名称改变为“三花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因此,以上一系列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充分有效地证明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已经不存在了,以该公司名义出具的董事会决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2000年6月21日,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册资本500万美元,2000年6月21日获得企业营业执照,实际缴付135万美元。依据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必须在2001年6月20日前,缴付5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
  
  由于新加坡合作方的欺诈行为,致使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剩余的400万美元注册资本无法到位,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依法进入法定清算注销阶段。
  
  但是,新加坡董事辜质源、谢成国(又名谢约翰)、应志华和中国公民方俊不忠实履行公司董事会决议,在没有通知柳海峰教授出席董事会的情况下,违反中国法律、新加坡法律和公司章程,操纵非法的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会,在2001年10月23日,召开非法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减少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变更董事会成员的非法决议,非法剥夺了柳海峰教授在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会担任法人代表和董事长的权利,剥夺了柳海峰教授在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担任法人代表和董事长的权利。新加坡公民辜质源、谢成国(又名谢约翰)、应志华和中国公民方俊还精心策划,捏造事实,故意报失在柳海峰教授担任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董事长期间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和公章。这一违法事实,已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查明认定,并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中国企业报社作出更正,这一证据有力地证明新加坡公民辜质源、谢成国(又名谢约翰)、应志华没有遵守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意违反中国和新加坡法律,在中国和新加坡两国造成极大的混乱局面,其根本目的在于掠夺中国宝贵的知识产权:柳海峰教授拥有的两项中国专利技术和中国国有企业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9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企业章程》第10条规定:“公司的投资总额为9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第11条规定:“外资公司全部以美元现金投入。”第12条规定:“其中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前三个月内投入100万美元,在营业执照签发后第4个月至12月,分四次投入400万美金作为市场运作资金。”第14条规定:“公司将不减少注册资本。”
  
  鉴于新加坡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根据《合同》规定:“第一期融资3000万元人民币,在2000年7月底之前到位”。2000年11月18日,在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会议室,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决议,决定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三花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增补杜宝奇、韩祝军为新董事,董事共由10人组成:柳海峰、方俊、杜宝奇、韩祝军、罗永超、潭小薇、辜质源、谢约翰、应志华、林良定。2000年年底融资150万新元;2001年3月开始第二期融资1699万新元;按新加坡公司法人完成公司文件呈报工作;待公司名称变更,并确定公司股份,同时经由公司秘书确定有关法律手续后,由柳海峰先生签署发放原投资股东的股票;马上开展专利拥有人的变更和转让工作。
  
  2000年12月7日,董事谢约翰来函通知:“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名称改变为“三花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1日,香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意见书披露:“本所之新加坡办事处在8月从当地之公司注册处查得,三花阳光之控股权为PHOON LEE FONG几OH KAI YEN ANNIE所拥有,柳海峰先生虽然是三花阳光之董事,他并非是该公司的股东。
  
  事情到此真相大白!新加坡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自始自终就是设了一个骗局和圈套,目的在于骗取柳海峰教授所拥有的中国专利。一旦这两项专利被转让给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合作公司)(SUN§SUN INTERNATIONAL(S)PET LTD),那么柳海峰教授将丧失历经十几年艰辛钻研,发明创造的两项中国专利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丧失十几年艰苦努力开创的巨大的国内外市场、商业信誉及其无形资产。
  
  就在柳海峰教授及其公司准备追究新加坡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违约责任和欺诈行为的时候,2001年10月23日,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辜质源(新加坡国籍)擅自在新加坡召开非法的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与减资的非法决议,规定:“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从美元500万元减少至美元135万元,并向中国北京的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申请和通知。”非法决议还剥夺了中国合作方申请人柳海峰的董事长职务、杜宝奇先生的副总经理职务,同时利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领事认证只确认签字真实,而不核实内容的法律空挡,骗取了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领事部书(2002)新认字第0000879号认证书,进而在中国招摇撞骗,未经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授权,非法登报声称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所有公章遗失,在中国造成极大的混乱,给申请人的声誉及其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领事部(2002)新认字第0000879号认证书认证的董事会决议是违法无效的:
  
  一、根据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决议,决定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三花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据此,三花阳光国际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已经在法律上不存在。辜质源等人假冒公司名义,违背他们亲笔签字的第二届董事会决议,欺骗新加坡和中国的政府机关,作出的2001年10月23日董事会决议变更了董事会成员、变更了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2001年10月23日董事会决议是在没有通知中方董事柳海峰和另外两位董事,并在该三位董事缺席的情况下非法做出的。
  
  三、2001年10月23日董事会关于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从美元500万元减少至美元135万元决议根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9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外商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四、2001年10月23日董事会决议违反了《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企业章程》第10条规定:“公司的投资总额为9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第11条规定:“外资公司全部以美元现金投入”、第12条规定:“其中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前三个月内投入100万美元,在营业执照签发后第4个月至12月,分四次投入400万美金作为市场运作资金。”以及第14条规定:“公司将不减少注册资本。”
  
  五、海淀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调解书,责令有关报刊纠正辜质源等人假冒公司名义随意登报发布消息的错误。
  
  六、北京市东城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3年7月15日和2004年6月24日两次批复要求三花阳光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美元500万元必须全部缴齐。
  
  柳海峰先生是个很豪爽和平和的人,说到伤心处,他也没有动容,只是沉默了一小会,接着又向我侃侃而谈,他告诉我,现在好了,在有关领导的关心帮助下,“三花接骨散”已落户上海延安药业有限公司,不久就可在医药市场上重新目睹它的风采,为广大骨伤病人造福。柳先生还告诉我,他这一次从上海来北京,是受中国优生优育协会的邀请,优生优育协会聘任他担任百万儿童骨骼健康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他对此非常乐意,表示要坚决完成中国优生优育协会指定的各项工作。
  
  谈话结束时,柳海峰先生和我热烈握手,我祝他的事业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他高声笑道:“有国家的支持,有众多老前辈、老领导、老朋友的帮助,我想这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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