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骨伤医学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团组织名称
中文名:中华骨伤医学会
第二条、本会存续不设限期,会址暂设于澳门东北大马路13号飞通工业大厦A座2楼A
第三条、中华骨伤医学会的性质
中华骨伤医学会是由从事中国接骨学(包括西医骨科、中医、中西医结合骨伤科)科学研究、教学和医疗临床并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以现代科学方法和传统经验方法发掘、继承、研究、发扬中国接骨医学,为人民健康事业服务,并促进其向世界推广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中华骨伤医学会的成立宗旨
中国传统医学接骨学科有三千年历史,在十四世纪的明朝医学分科中,“接骨科”是十三科之一。到清代又改名“正骨科”,但接骨科在民间及学术界沿用至今。本世纪六十年代,中国接骨科吸取了现代骨科学,发扬了中国传统接骨学“无痛、不加大创伤”的治疗优势,与同时代欧洲形成的以手术和内固定为主要治疗方法的 Associationof Osteosynthesis 学派(简称 A.O 学派)和Chineseof Osteosynthesis学派(简称 C.O 学派)被国际公认为当代骨科二大学派。在此基础上,为加强从事中国接骨学科研、教学、医务工作者的团结、协作、交流,组织成立“中华骨伤医学会”,以促进中国接骨学进一步发展,为人类健康事业作更大贡献。
本学会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条例。遵纪守法,执行在学术面前人人平等、团结同行、提倡科学、实事求是,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精神。
第五条、向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华骨伤医学会的业务范围。
1. 积极支持、动员、组织广大中国接骨学科教和医务工作者开展各项专题性的研究,在研究药物促进骨折愈合方面,要打破“伤筋动骨100天”的传统观念,以期达到尽快愈合,同时预防骨伤并发症,降低骨伤致残率,提高健康程度和生活质量。
2. 积极支持、动员、组织接骨医药学术交流,加强联系与合作,推广接骨医学的新发明、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成果,以促进学科的发展与繁荣。
3. 积极宣传、普及、推广骨伤病的预防知识,广泛、深入地开展咨询服务,发扬中国接骨医学之光大。
4. 积极协助政府部门提供骨伤科执业医师的考核标准和骨伤病诊断、治疗、医疗经费等行业标准,规范临床医师的用药和检查方法,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调查研究临床治疗的科学依据。
5. 积极支持、动员、组织中国接骨医学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执业医师考核工作。
6. 积极组织开展中国接骨医药学术交流活动。其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由中华骨伤医学会所召开的综合性大会和中华骨伤医学会授权各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第二种是其它组织机构主办的活动,本会以协办形式出现。
7. 合作中心、课题
本学会与各地医疗及医药机构联合组成专业性研究、教育、医疗合作中心或合作课题。
8. 推荐项目
本学会对接骨医药优秀著作、论文、科研成果、产品等,经严格审查后,进行荣誉推荐,促进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转化。
9. 扶助性支持
本学会对特殊性缺乏资金的研究和教育项目及需要医疗扶持的贫困地区,根据其需要及本学会的实际能力予以适当扶持。
10. 奖励
本学会对各地发展接骨医药卫生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与团体设立奖励项目,进行荣誉和物资奖励。
11. 根据本会宗旨,除各省、市、自治区成立相应的地区分会外,总会将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中华骨伤医学会骨折愈合研究会、整骨手法研究会、外固定疗法研究会、骨关节损伤研究会、骨肿瘤与骨疾病研究会、矫形与儿外科研究会等专业委员会,以加促学科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中华骨伤医学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中国全国各地从事中国接骨学科研、教学、医疗、新闻出版单位及其它学术团体单位;
个人会员:具备有行业初级技术职称或助理执业医师以上资格者。
要求:
1. 具有医师级以上技术职称;
2. 从事骨伤科医疗、科研、教学工作3年以上;
3. 从事骨伤病预防、教育、管理、新闻及小区服务等相关工作;
4. 热心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各界优秀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符合第三章第七条的要求。
第九条、会员入会(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过理事会验证、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学会合法利益;
3.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办事机构设秘书部、学术部、国际部和信息产业部,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个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机制;
10.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2. 在本学会业务及学术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或有其它原因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 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及监事组成
第三十条、监事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常规会议,在监事长或大多数成员要求,又或其它管理机关的要求下可由监事长召开特别会议,并纪录在会议记录内。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的决议取决经大多数票,当票数相同时由监事长投决定性一票,所有议决需记录在会议记录内。
第三十二条、赋予监事会的职能:
1. 监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行政行动;
2. 有规律地检查财政记录部和账目并向理事会提拱意见;
3. 撰写监事会活动报告,包括理事会行政及财政管理活动;
4. 监察各会员的操守行为,当有会员有违规或贡献时向理事会作出报告及建议;
5. 接受会员的申诉及建议,作出合乎本章程的解决方案并作出回复;
6. 当有关其审判权或权限的任何事实令其认为有需要时,可要求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领导日常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名任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接骨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过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8年4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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